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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局引发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》

发布时间: 2019-07-24 08:48:42

来源: 新京报

分类: 行业动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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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局引发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》(以下简称《规程》)。根据《规程》,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分为“应清算”和“可清算”,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: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、完成销售的;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;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。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,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: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,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%以上,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%,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;取得销售(预售)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;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;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)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。

在2019年7月16日发布的《征求意见稿》中,对于上述“应清算”和“可清算”内容合二为一,全部“应清算”。《征求意见稿》指出,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办法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,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,预缴税款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达到以下房地产清算条件起90日内,向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,自行完成清算,结清应缴税款或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。

有从事企业财务审计工作的人士表示,在“可清算”的条件下,不少企业会出现拖延缴税的情况。

施文泼表示,将“可清算”变为“应清算”,用词更加体现强制性,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征纳双方的税收责任,有利于消除税收漏洞,确保税款应收尽收,也有助于维护双方的权益。另一方面,在清算方式上做了相应调整,也有利于简化清算流程,减轻征纳双方成本和涉税风险。

规范清算流程,封堵税收漏洞,对于纳税不规范的房企来说,必然会受到影响,姜国君表示,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对申报纳税及清算环节更具强制性,相比现行条例更加严格、规范,这将一定程度上增加部分房企的资金压力,可以起到抑制房企过度粗放开发、经营灰色空间等作用。虽然短期内会降低房企的资金利用率,但长远来看将更利于房企把握开发经营节奏、防控资金风险。同时也有助于通过税收杠杆调节市场,引导行业健康发展。

责任编辑: bianji00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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