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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管理条例解决专项维修资金续筹难

发布时间: 2019-04-28 17:05:54

来源: 法制日报

分类: 其他楼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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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在物业管理中,除了业委会成立难、收费难,专项维修资金续筹难也曾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。”赵峥说,住建部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》对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只作了原则性规定,但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。

因此,他在参与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审议过程中还专门针对“专项维修资金用完以后该怎么办”这一难题进行发问。

与此同时,个别业主的法律意识淡薄,特别是个别拆迁安置房、经济适用房的业主怠于交纳专项维修资金,造成一些小区的公共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维修、更新、改造非常困难。而随着房屋使用年限的增加,一些小区因缺少维修资金无法及时修缮,极易引发矛盾纠纷。

《条例》为此作出规定,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金额30%的,由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发出续交通知。

“这看似简单的规定,却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”林常青说。

《条例》还明确,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维修、更新、改造费用情况应当在专项维修资金拨付前进行公示,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;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物业维修、养护、更新及其费用收支记录,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,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平台,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。

此外,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,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,方便业主查询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。

原标题:福建立法化解物业管理三大难

责任编辑: kat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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