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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管理条例解决业主自治难

发布时间: 2019-04-28 17:17:00

来源: 法制日报

分类: 其他楼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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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一个小区业主自治组织的核心,业主委员会在维护物业管理秩序稳定中发挥着关键作用。“但在实际生活中,有些物业使用人如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、业主的直系亲属,他们并不是产权人,却也有着进入业委会的需求。因此,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选资格争议还是比较大的。”赵峥介绍说。

目前,福建省公共租赁房承租人数量逐年增长,其居住年限长,在物业管理中的相关权利不宜简单和其他中短期承租人等同。为此,新修订的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赋予其准业主地位,规定公共租赁房承租人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,代行部分业主权利,其面积以及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由管理规约确定,这在全国省级地方立法中也属于首创。

此外,一些业主的直系亲属由于并非产权记载的业主,参加业委会委员选举往往不被认可,《条例》根据现实需要对此适当放宽,规定业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,委托父母、配偶或成年子女在委托期间代其行使全部或部分业主权利。

“虽然福建在立法中一直重视业主自治权利的实现,但从目前来看,大部分业主参与小区公共利益事务的热情并不高,一些小区连业主大会的成立和召开都很难,作出决定更难。”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、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林常青说。

为切实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,《条例》规定,业主大会已成立但未选举产生业委会,或者业委会未如期换届改选的,可以由乡(镇)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、村(居)民委员会、建设单位、业主代表等组成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,征求业主意见,形成业主共同决定,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。

原标题:福建立法化解物业管理三大难

责任编辑: kat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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