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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外一致维权易 对内个体协调难

发布时间: 2018-09-28 08:56:43

来源: 北京晚报

分类: 其他楼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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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业委会与开发商、物业的矛盾外,小区不同个体之间本身其实也存在着不同的声音。施舟骏在工作中发现,业委会在作为代表对外交涉时,能够成为很好的维权主体,但在涉及业主间矛盾时,业委会普遍存在的管理、协调能力差的问题就凸显出来。

“小区内的业主之间、业委会的内部也都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,他们之间对诉讼的预期和认识差异较大。”施舟骏说,涉业委会案件波及业主的数量巨大,在他们的权利集体被物业或其他主体侵犯时,如物业私售车位,能形成一股很好的合力。但小区的公共场地归属对不同业主的影响存在差异,导致个人利益和业主共有权益发生冲突。

例如购买二手房的新业主进入小区后,却发现小区内车位已被老业主占用完毕,新老业主之间就会产生分歧。而此时业委会作为自治组织,只能居中协调,很难将业主间的矛盾上升到法律层面去解决。

“属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自治范畴的事项,不在业委会能够提起的诉讼范围之内。”对于这类矛盾,施舟骏建议,业委会要加强内部自治能力,建立起小区管理的规则,如通过车位的定期轮换、摇号等方式,缓解停车难问题。

责任编辑: kat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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