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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大会应设条款约束业委会

可聘专业人员组成专门监督机构

发布时间: 2018-09-28 08:57:53

来源: 北京晚报

分类: 其他楼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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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4月,某小区业委会主任于某通过短信宣布辞去主任一职,但没有到居委会备案。随后,业委会重新举行了投票选举,选举原业委会副主任魏某为业委会主任,并增选王某为副主任。

几个月后,魏某、王某和另一业委会成员白某又以书面形式宣布辞职。于某等剩余四名业委会委员便以小区业委会的名义张贴公告,以公告形式宣布中止了魏某等人的业委会主任资格和委员资格。

魏某认为于某同样已经辞职,没有权利作出公告,故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份公告,并确认由于某等四人组成的业委会不具有资格。而于某等四人也以业委会的名义诉至法院,要求魏某返还由他保管的业委会公章。

施舟骏表示,并不是所有纠纷都应由法院审理,具体到请求撤销业委会决定的案件中,只有业委会的决定属于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,该侵害是具体、个体化的,受侵害的业主才能请求法院予以撤销。

而魏某的诉请涉及的是业委会的内部管理问题,属于业主大会、业委会的自治范畴,不属于法院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。因此,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。如果魏某对于某等人张贴的公告不服,可以通过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》等自治制度进行救济。

因于某没有书面辞职并备案,其在法律意义上仍是业委会的委员,因此包括于某在内的四名委员以业委会的名义起诉,剩余委员数量超过半数,符合法律规定。鉴于魏某已经不具备业委会委员资格,故法院判决其向业委会返还公章。

施舟骏表示,这个案件集中反映了业委会换届引发的利益冲突,也表现出业委会成员不胜任职责、随意辞职、辞职后补选难、任期届满后难以延续等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。

对业委会内部事项的监督,施舟骏认为业主大会应在议事规则中对业委会及成员的权利行使、责任承担设定明确约束条款,并加强基层政府部门、居委会对业委会的指导监督。此外,业主大会还可以聘请法律、财务等人员组成专门监督机构,对特定事项进行监督。

责任编辑: kat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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